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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省邮政快递业第三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3-11-06

      一、漳州市腾威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用户名单备案案

  行政执法主体:漳州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5月1日,漳州市邮政管理局收到省邮政管理局转来案件线索,龙海浮宫一极兔网点收寄疑似烟雾弹的物品,漳州市邮政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实。经核实,该网点为漳州市腾威物流有限公司浮宫网点,已办理末端网点备案。其寄递的物品为摄影道具烟雾饼,非易燃易爆物品。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快件为浮宫网点协议客户林斯彬寄出,双方于2023年4月10日签订安全协议,但未将协议用户名单信息上传至邮管部门的实名收寄系统或向漳州市邮政管理局书面备案。经过调查核实,漳州市腾威物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用户名单备案”的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漳州市腾威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漳州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处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对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主管人员黄某某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唐某某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

  法律法规依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寄递企业应当将安全协议以及用户身份信息保存至协议终止后不少于1年,并将与其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已签订安全协议的用户名单送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福州芝麻开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案

  行政执法主体:福州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6月28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州芝麻开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平潭营业部开展寄递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福州芝麻开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平潭营业部正在开展快递业务经营活动,现场堆放丹鸟品牌快件若干。但该网点监控设备资料保存仅12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468-2018)寄递企业安全防范7.2.8要求。福州芝麻开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平潭营业部是福州芝麻开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开办的快递末端网点。

  案件处理结果:福州芝麻开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福州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武夷山吉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案

  行政执法主体:南平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8月24日,南平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位于武夷山市武夷大道86号翔远创业园内的武夷山吉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翔远分公司,其所配置的分拣设备的滚轴处无隔离保护设备,违反了《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YZ 0139-2015)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涉嫌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办案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企业营业执照、照片等证据,确定武夷山吉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武夷山吉祥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南平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千元整(¥5000.00)。

  法律法规依据:《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YZ 0139-2015)规定,处理场所应在分拣设备以及其他作业设备附近,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分拣设备的动力部件,以及滚轴、滑轮等传动部件应安装隔离保护设备,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新罗分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行政执法主体:龙岩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6月20日,漳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漳平营业部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该网点烟雾报警器已损坏未修复重新安装有效设备,无法保证正常运转。经调查,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安全设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新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安全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龙岩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原文链接:http://fj.spb.gov.cn/fjsyzglj/c100057/c100058/202310/b342197ca6bc4bb881cd0209f8975f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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