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邮政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对申通快递处理场所“四不”问题“回头看”检查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通报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3-06-04

  为督促申通快递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总部安全保障统一管理责任,坚决消除处理场所“四不”问题隐患,安徽局根据国家邮政局统一部署,对申通快递开展为期一周的“四不”问题“回头看”检查,对整治不彻底、事故隐患突出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现将查处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蚌埠市

  案由: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

  违法事实:怀远县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部分传送带连接缝隙处及滚轴等传动部件未安装隔离保护设备。

  处罚情况:蚌埠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合规提示: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规定实现企业作业场地内设备设施达标。

  (二)淮南市

  案由: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违法事实:淮南市申华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处理场所部分灭火器失效,部分电线私搭乱接未穿管保护情况。

  处罚情况:淮南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6000元。

  合规提示: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池州市

  案由:未按规定作出安检标识

  违法事实:东至万家物流有限公司部分乡镇网点的快件未经过安检和作出安检标识,直接装上干线车辆运输出港,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进行过机安检并作出安检标识。

  处罚情况:池州市邮政管理局依据《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合规提示: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原文链接:http://ah.spb.gov.cn/ahsyzglj/c100057/c100058/202305/8f2b2cd62d9d4d64a3a11af5a4c5678a.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