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邮政快递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3-10-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本市邮政快递业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隐患,严厉打击邮政快递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市邮政快递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邮政快递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是指市邮政管理局对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报告或举报事项(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报告人或举报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意愿,给予奖金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对邮政、快递企业存在下列情形进行举报,经核实,给予奖励:
(一)举报邮政、快递企业违规收寄《禁止寄递物品指导名录》明确禁止寄递物品;
(二)举报邮政、快递企业或其员工非法冒领、私自开拆、扣留、倒卖、隐匿、毁弃邮件、快件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快件;
(三)举报邮政、快递企业或其员工违法提供用户使用寄递服务信息;
(四)举报邮政、快递企业或其员工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五)举报邮政、快递企业重大安全风险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邮寄地址等渠道,向市邮政管理部门举报邮政领域违法行为。
电话:12305
传真:62495236
电子邮件:jbjl@spb.gov.cn
邮寄地址:举报材料接收处 (021)62485566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311号市邮政管理局311室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件和有效联系方式。
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邮政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六条举报奖励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邮政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邮政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依据以下原则确定奖励范围与金额:
(一)对同一举报事项,不得重复予以奖励。同一违法犯罪案件被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举报人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时间为准;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二)一个举报中所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邮政管理部门予以分案查处的,可以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三)最终认定的违法犯罪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相一致的部分为有效举报,不一致的部分为无效举报,无效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五)除举报事项外,办案机构还认定了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对其他违法犯罪事实做出的处理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三)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举报的;
(六)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违法行为,举报的违法行为在限期整改期间内的;
(七)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八)举报事项不属于邮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的;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
(二)二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确定举报等级可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
奖励发放标准。邮政管理部门按照举报案件罚没款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4%—6%(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2%—4%(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元的,给予1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照罚没款金额的1%—2%(含)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元的,给予50元奖励。
(四)无罚没款的案件,各级举报奖励金额分别为200元、100元、50元。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文链接:http://sh.spb.gov.cn/shsyzglj/c100057/c100058/202309/da511c2044b94322b2556fd69b25f5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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