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邮政法治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2023年全省邮政快递业第二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3-08-27

  一、鹭申通快递(福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案

  行政执法主体:福州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4月21日,福州市邮政管理局执法工作人员前往闽侯县榕洲路16-7号的闽侯员工公寓驿站进行检查,通过安易递实名监管系统和快递到家实名监管系统对现场存放的快件进行实名制稽查,发现有3件快件面单寄件人信息与系统登记的寄件人信息不符,存在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问题。经进一步调查,该3件快件均为鹭申通快递(福州)有限公司委托该驿站快递员收寄。

  案件处理结果:鹭申通快递(福州)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实名收寄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福州市邮政管理局依据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处罚款5000元;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辉处罚款1000元;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杨某婷处罚款1000元。

  法律法规依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二、漳州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案

  行政执法主体:漳州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4月28日,漳州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漳州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处理场所分拣设备部分传送装置上的轮轴、齿轮未安装保护罩,部分传送装置连接处未安装隔离保护设备,不符合邮政行业标准《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的要求。经过调查核实,漳州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漳州市申通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漳州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7000元。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6.6.2“处理场所应在分拣设备以及其他作业设备附近,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分拣设备的动力部件,以及滚轴、滑轮等传动部件应安装隔离保护设备,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

  三、莆田市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未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案

  行政执法主体:莆田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5月15日,莆田市邮政业安全中心通过视频巡查系统发现莆田市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分拨中心安检人员在快件过机安检时脱岗的问题。2023年5月17日,莆田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对莆田市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涉嫌未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进行调查。经询问当事企业及相关负责人,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图像等,确认莆田市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分拨中心在2023年5月7日当日对快件进行过机安检时,安检人员脱离工作岗位,存在未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问题。

  案件处理结果:莆田市诚信中通快递有限公司安检员脱岗未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违反《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邮政管理局依据《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法律法规依据:《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福建省促进快递行业发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安排具备专门技能的人员对快件进行全面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fj.spb.gov.cn/fjsyzglj/c100057/c100058/202308/3d3cda77a0434492aca40d029e5508d0.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