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3-01-08
《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规定》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生产经营单位既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在社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防范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决定性因素,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群死群伤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仍然处在脆弱期、爬坡期和过坎期。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完善配套法规,省应急厅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借鉴外省经验做法,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起草了《规定》,经第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规定》的出台,既是我省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务实举措,也是加强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现实需求;既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人员伤亡的重要举措,也是安全生产领域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的一项制度安排,必将进一步指导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升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能力水平,助推高水平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的良性互动。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不分章节,共32条,在坚持不与上位法抵触、不干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自主决策事项、不纳入一般性行政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总结梳理了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等要求,总结凝练长期以来安全生产实践成果,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具体责任创新性地进行清单式列举,让从业者直观清晰明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干什么、怎么干”,突出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
(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内涵。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基础和基本要求。《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二)明确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仅需要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还需要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每一位从业人员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从而降低企业内部因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规定》逐一细化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专职分管负责人或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其他职能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以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人人有责、人人负责。
(三)明确安全投入保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主要包括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等方面的投入。《规定》细化明确了4项安全资金和物资投入保障责任、7项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责任、8项从业人员安全保障责任、5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和各项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器材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等方面,都应该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
(四)明确设备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生产中的设施、设备、场所是安全生产条件中最重要的“硬件”,对保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至关重要。从事故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有的大量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开展经营活动,有的不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有的甚至不顾员工安全,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针对以上问题,《规定》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专门作了禁止性要求,明确细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力求从设计施工阶段做好安全管控,从根本上消除隐患。
(五)明确危险因素管理责任。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以及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备一旦失管漏管,很有可能对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造成较大的损害。《规定》明确细化了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具体工作责任,将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建筑工程拆除、高处作业、土方开挖、管线疏浚、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物品充装和接卸作业等列入危险作业范畴,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以及第三方代管单位纳入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范围。
(六)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是坚持源头防范的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只有早辨识、早发现,早治理,才能够尽最大可能降低风险水平,防患于未然。安全风险是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综合。《规定》从建立制度、风险辨识、风险分类、风险管控、风险告知、培训教育等方面明确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工作内容。事故隐患包括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规定》从建立制度、编制清单、排查隐患、组织整改、情况报告等方面明确了做好隐患排查的基本工作责任。
(七)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责任。盲目施救以及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规定》明确了预案制定、应急演练、事故报送、教训汲取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将造成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财产损失等的事故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调查和处理范畴,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单位内部发生的事故纳入本单位事故管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三、贯彻落实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规定》,抓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对照《规定》逐条落实责任,不断提高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要求,制定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相关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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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yn.spb.gov.cn/ynsyzglj/c100065/c100067/202212/5a704a6114bd4931a2bba8fdcf07dce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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