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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四川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4-01-20

  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了《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3号)。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以下简称《决定》)印发实施,取消和调整了33个罚款事项,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完成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决定》中涉及交通运输部的是取消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对违反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审批规定行为的罚款。同时,交通运输部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相关罚款事项作出修改。

  二、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涉及4个条款。一是国务院取消了经营“境内”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决定》相应取消了罚款事项,需要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作出相应修改,只对经营“进出境”邮政通信业务的予以审批,对未经审批从事相关活动的予以处罚。二是删除第六十一条中关于拒绝、阻碍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调查,以及第六十二条关于新改扩建住宅未设置信报箱的处罚条款。三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已于2019年12月改制更名为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对第五十四条中关于该公司的名称作出相应修改。

  

  相关文件: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3号)


  


原文链接:http://sc.spb.gov.cn/scsyzglj/c100065/c100067/202401/53b45eb906b44470b92907ff4585ffd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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