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青海省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2-09-24
2021年6月25日,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省交通运输厅牵头会同省邮政管理局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青海省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省邮政快递业砥砺奋进,业务总量和业务收入增长幅度均在两位数以上,实现了迅猛发展。每天,数千名快递员不辞辛苦、奔波忙碌,穿行在大街小巷、乡镇村庄,将数量庞大的快件顺利送达到用户手中。与此同时,快递员群体也面临着职业归属感不强、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劳动强度与工资收入不匹配等问题,在改善生产条件、融入城市生活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快递小哥,十分重视快递员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快递小哥工作很辛苦,起早贪黑、风雨无阻,越是节假日越忙碌,像勤劳的“小蜜蜂”,是最辛勤的劳动者,为大家生活带来了便利,是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我省快递员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方案(送审稿)》。
二、《实施方案》出台的意义
《实施方案》是加强我省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政策文件,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快递员群体切身权益的关心关怀,出台《实施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实施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共同富裕发展方向,将维护快递员的合法权益放在核心位置,提出针对性思路举措,着力破解快递员收入不稳、保障不全、认同不高等问题,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广大基层从业者共享行业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提升快递员在行业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另一方面,《实施方案》坚持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方向,有助于破解行业发展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同时,快递员职业认同感的增强,将有助于行业队伍素质的提升,推动行业在规范化、专业化、普惠化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三、《实施方案》提出的工作思路
《实施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方向,坚持以法治化、市场化、规范化为工作路径,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落实企业主责,强化政府责任,凝聚工作合力,真正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快递员群体的合法权益。
到“十四五”末,要实现“一个基本”“四个更加”和“两个持续”的工作目标。即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的相关制度机制基本健全,社保权益得以维护,专业技能有效提升;薪资待遇更加合理,企业用工更加规范,从业环境更加优化,就业队伍更加稳定;快递员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职业的自我认同和社会认同持续增强。
四、《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从快递行业全产业链出发,聚焦重点环节和关键问题,从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思路出发,立足维权益、保稳定、促发展、强监管,提出利益分配、劳动报酬、社会保障、作业环境、企业主责、规范管理、网络监管、职业发展等八项任务措施。八项任务重点突出、指向明确,是做好快递员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抓手。
第一,形成合理收益分配机制。坚持人民至上的理念,根据快递末端派费核算有关规定,开展快递网点运营成本调查,保证末端投递基本支出,保障快递员基本劳动所得。引导电商平台和快递企业加强系统对接,满足差异化、多样化服务需求,保障用户自主选择权,持续提升用户体验。依法服务和保障快递领域投资行为。
第二,保障快递员合理劳动报酬。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快递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切实保障快递员群体经济权益。引导企业建立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逐步提高快递员劳动报酬水平。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保障快递员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
第三,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障水平。鼓励快递企业直接用工,提高自有员工比例,增强员工队伍的稳定性。督促快递企业依法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统筹按照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优化快递员生产作业环境。督促快递企业坚守安全生产底线,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标准,加大资金投入、配齐劳保用品、升级作业装备、改善工作环境和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作业安全。健全完善对快递服务车辆的包容性管理,推动快递运输及投递车辆便捷通行,提供城市通行和临时停靠作业便利。
第五,落实快递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快递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在网络稳定、快递员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统一管理责任,确保企业生产有序、员工队伍稳定。将落实快递员权益保障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引导快递企业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恶意投诉的甄别处置,遏制“以罚代管”,依法依规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拓宽快递员救济渠道。
第六,规范企业加盟和用工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末端备案网点损害快递员合法权益的,由该网点的开办企业依法承担责任,有效预防劳资纠纷。快递企业与快递员之间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应用工责任,形成协调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
第七,加强网络稳定运行监管。督促快递企业省级总部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网络运行状态监测,妥善处理各类突发应急事件。依法依规对快递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开展风险提示,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治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涉企信息归集,依法进行公示,将企业置于社会监督之下。
第八,完善职业发展保障体系。扎实做好快递员关心关爱各项工作,持续开展“暖风行动”,激励广大快递员工更好发挥勤劳的“小蜜蜂”精神。继续开展快递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逐步提高快递员持证比例。支持在快递企业成立工会组织,推进快递员群体建会入会建家,依法履行维权和服务职责。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等11部门《关于做好青海省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原文链接:http://qh.spb.gov.cn/qhsyzglj/c100065/c100067/202209/06f9fdde8a804d89984f758097f452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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