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佚名 来源: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3-09-24
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规范邮政市场秩序,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吉林省邮政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吉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于2023年10月10日前反馈至邮箱syzgljtlxdz@163.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 1.吉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附件1
吉林省邮政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的规划、建设、经营、服务、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部门职责】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
支持邮政管理部门在县(市、区)设置派出机构。市、州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和监督管理邮政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邮的原则,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邮政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照有关规定承担邮政领域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促进邮政业绿色发展。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履行寄递渠道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邮政设施建设,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鼓励和支持快递企业发展,推进现代快递服务体系和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满足社会需求。
第六条【企业义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健全邮件、快件寄递安全保障体系,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规划布局】省,市、州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布等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快递基础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快递物流园区、邮件处理中心和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落实财政支出责任。
邮政运输网络建设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村庄、集镇的建设规划。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快递末端综合服务场所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
第八条【设施建设】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村镇建设,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同步规划、设计与之配套的邮政设施,并同步建设、验收。
城市建成区已有的邮政设施不能满足邮政普遍服务要求的,应当列入城市改造计划,扩建或者重建。
农村乡(镇)政府所在地、居民集中的区域应当设置邮政营业场所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
火车站、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大专院校、城市社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配套的邮政设施。
第九条【建设用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符合划拨供地政策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依法划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建设保障】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和方便群众用邮的原则,在城市街道、商业区、社区等人群密集区域设置邮政信筒(箱)等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因道路施工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动邮政信筒(箱)等邮政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当地邮政企业,并于施工后及时恢复其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设施保护】邮政设施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对邮政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证邮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邮政设施、维护邮政通信安全和畅通的义务,对破坏邮政设施、危害邮政通信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举报。
第十二条【农村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在行政村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村邮站的设置工作。村邮站可以单独设置,也可以与农村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共建。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邮站的日常管理。村邮站工作人员应当纳入公益性岗位。
邮政企业应当支持、指导村邮站建设,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接收投递协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快递服务延伸至建制村,在人员、场地、设施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乡村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点等农村寄递物流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服务保障】因城乡建设需要征收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与邮政企业协商,按照保证邮政普遍服务正常进行、方便群众用邮和不降低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原则,对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征收部门不得征收。
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末端设施】新建城镇居民楼、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智能信包箱,所需费用计入建筑成本,与主体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已建成的城镇居民楼、住宅小区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智能信包箱的,由产权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补建,也可以委托邮政企业补建,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产权所有者不明的城镇居民楼、住宅小区由当地人民政府采取措施进行补建。
智能信包箱的维护和更换,由居民楼的产权所有者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智能信包箱设置、维护和更换期间,产权所有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邮件、快件投递提供便利。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住宅小区、商业楼宇、高等院校、园区、机关事业单位、交通枢纽以及人口密集区设置智能快件箱等末端服务设施,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社区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章 邮政服务
第十五条【总体要求】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十六条【备案管理】邮政企业将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自办网点转为代办网点或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公示要求】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资费标准、禁限寄物品名录、邮件和汇款的查询方式以及损失赔偿办法,并免费提供邮政编码查询服务。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提供汉语言文字和所在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标示和查询服务,对邮政设施标示双语。
第十八条【按址投递】邮政企业采取按址投递、用户领取或者与用户协商的其他方式投递邮件。
对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在用户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后的七日内予以通邮。
对暂不具备通邮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已通邮的邮件代收点或者邮政信箱。
单位用户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邮政企业。
第十九条【名址规范】民政部门应当确定城镇街道、农村自然村标准地名,对单位和居民住宅设置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布。
邮政企业应当定期核对用邮地址,并根据标准地名和门牌号码进行投递。
第二十条【交寄要求】用户交寄邮件,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关于准寄范围、封装规格、书写格式的要求,使用标准信封和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并正确书写邮政编码。
用户交寄邮件不符合前款规定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或者退回寄件人;无法退回的,按照《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邮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投递要求】邮政企业对用户交寄的邮件,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迅速、准确、安全投递。
第二十二条【投递保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为邮政企业投递邮件提供便利,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邮政企业为用户提供到户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佩戴邮政专用标志,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准许邮政企业从业人员进入并予以配合。
本条前两款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签收要求】通邮单位的收发人员接收给据邮件时,应当点核无误、盖章签收,并承担保护和及时、准确递送的责任。
对错投、误投和无法投递的邮件,应当及时通知邮政企业收回。
第二十四条【延伸服务】邮政企业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执行。
邮政企业根据用户需要,可以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延伸服务。延伸服务项目由省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延伸服务项目资费标准由省邮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邮政企业不得强制用户接受延伸服务,不得变相收取延伸服务费。
第二十五条【专用车辆】邮政专用车辆须使用统一的邮政专用标志。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专用车辆运递邮件,确需通过禁行路段或者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停车。
邮政专用车辆运递邮件通过收费道路、桥梁、隧道时,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邮政企业不得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运输保障】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邮政普遍服务邮件优先发运。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邮件存放、转运所需的场地和通道,并在邮件运输、场地租用等方面为邮政企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政策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邮政普遍服务进行适当补贴,支持农村乡(镇)邮政局(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邮政普遍服务网点登记注册、变更和年检的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行为规范】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私自开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撕揭邮票,贪污、冒领、扣压用户汇款;
(二) 无故拒绝、拖延、中断邮政业务;
(三)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
(四)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品或者邮政专用标志;
(五)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活动;
(六) 强行搭售集邮票品及其他商品或者强迫订阅报纸杂志等;
(七) 限定用户对信件、印刷品和包裹等邮件的资费支付方式;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权益保障】发现给据邮件丢失、损毁的,用户可以在规定的查询期限内向邮政企业查询,邮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予以办理,不得积压、延误,并按照查询答复时限的要求及时答复用户。
邮政企业造成邮件丢失、损毁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本条前两款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快件。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三十条【统一管理】快递企业以加盟或者合作方式建立网络经营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损失赔偿、环保包装、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签订协议的品牌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十日内在许可信息系统变更经营品牌。
第三十一条【按址投递】快递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快递服务标准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
第三十二条【通行保障】快递服务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快递服务车辆统一编号和专用标识管理。
快递企业运递快件的专用车辆应当喷涂企业标识,并符合省邮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型以及车身标识的要求对带有快递专用标识的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通行、停靠以及进社区揽收、投递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禁止规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快递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二)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或者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三)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扣留、倒卖、盗窃快件;
(四)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 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五)虚构快递服务信息或者配合他人非法活动提供快递服务;
(六)将信件打包作为包裹寄递;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绿色环保】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和用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对邮件、快件进行包装,不得使用有毒物质作为邮件、快件填充材料,防止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减少包装废弃物;不得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减少二次包装。
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采取措施回收邮件、快件包装材料;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鼓励企业建设绿色分拨中心和绿色网点。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书面告知协议用户提供的封装用品和胶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联合保障】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设计和建设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进出境邮件、快件的检疫,由海关部门依法实施。
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七条【收寄验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夹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不得收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
第三十八条【信息安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寄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应急管理】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和负有相关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实名收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制度。在收寄邮件快件时,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
第四十一条【安全检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邮件、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
委托第三方企业对邮件、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件、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寄递服务】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为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和邮购等经营者提供寄递服务或者从事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和安全保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十三条【基础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迁移、损毁邮政信筒(箱)、邮亭、邮政报刊亭、信报箱、邮政编码牌;
(二)违法开启、封闭邮政信筒(箱)或者向邮政信筒(箱)内投放杂物;
(三)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营业场所出入通道或者邮政设施周围设摊、堆物,妨碍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或者影响邮政专用车辆、运递快件专用车辆通行;
(四)伪造、冒用邮政专用名称、邮政专用标志或者运递快件专用车辆标志;
(五)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扣留邮政专用车辆、运递快件专用车辆,妨碍从业人员收寄、运输邮件、快件;
(六)其他阻碍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正常运营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以及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碍。
监督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资金监督】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立项的邮政业规划和邮政设施建设进行监督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对邮政企业使用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补贴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信用评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将用户满意度作为评价指标,建立信用评定体系,完善信用评定标准,定期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权益保障】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用户监督。对用户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答复用户。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对邮政管理部门转办的用户申诉,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日内做出答复。
第四十八条【信息报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运营信息,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完整。
第四十九条【集邮票品】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邮票品集中交易市场、单位或者个人经营集邮票品以及邮票选题与图案、发行、印制与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用品用具】省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公布的邮政用品用具监制目录,对邮政用品用具的生产实行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不得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开展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实施快递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和快递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第五十二条【行业社团】依法成立的邮政行业社会团体,应当自觉接受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挥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促进邮政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十三条【权益保障】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依法与其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为从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对符合住房保障标准的邮政、快递从业人员,统一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工会、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保障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强制用户接受延伸服务或者变相收取延伸服务费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邮政企业擅自变更邮政普遍服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强迫、误导用户使用高资费邮政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快递企业违反快递服务标准蛮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或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服务标准以增加资费为条件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泄露或者非法利用用户和邮件、快件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用户申诉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运营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擅自生产已经实行生产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或者销售未经监制的邮政用品用具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二条【依法履职】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单位 |
| ||
章节条款号 | 修改意见和建议 | 修改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文链接:http://jl.spb.gov.cn/jlsyzglj/c100057/c100058/202309/e300e38392bc405ca0bd0544cd61376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