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作者:佚名 来源:湖南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2-08-12
日前,交通运输部以2021年第8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要求,为保障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需要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了邮政管理部门委托行政处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同时对受托组织条件作出修改。二是增加了邮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社会公布的要求。三是根据新行政处罚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相应在规章中规定了邮政行政处罚办案期限。四是对开展法制审核的情形以及纠错机制作出修改完善。此外,为满足邮政管理部门执法需要,增加了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相关文档: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8号)
原文链接:http://hn.spb.gov.cn/hunsyzglj/c100065/c100067/202203/9b960d73eaf24e66b92bf79aea83ce1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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