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省邮政快递业第一批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作者:佚名 来源: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3-07-10
一、莆田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案
行政执法主体:莆田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4月28日,莆田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莆田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分拨中心检查,发现5处传送带滚轴无隔离保护设备,不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要求,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问题,当场责令其整改。2023年5月4日,莆田市邮政管理局依法对莆田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涉嫌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莆田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分拨中心5处传送带滚轴无隔离保护设备,不符合《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莆田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莆田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6.6.2“处理场所应在分拣设备以及其他作业设备附近,设置显著的安全警示牌。分拣设备的动力部件,以及滚轴、滑轮等传动部件应安装隔离保护设备,跨越处应设置带护栏的人行跨梯。”
二、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行政执法主体:三明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3月29日,三明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台江大坂福建兄弟智慧物流园2号楼4#5#23#24#仓库的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随机对该分公司安检机监控区域视频影像进行抽查,发现该分公司安检机未开机运行。经调查了解,该分公司安检机于2022年下半年发生故障后一直未进行维护保养,故安检机无法开机运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构成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三明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作出责令福建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在15日内改正,并处罚款23000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三、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新罗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行政执法主体:龙岩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2月21日,龙岩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福建省邮政业视频监控系统巡查发现问题核查单》(编号2023021701),对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新罗分公司进行实地核查检查。执法人员在随机调看的2023年2月11日9点35分至9点50分、2月15日10点45分至10点50分、2月17日9点50分至10点10分、2月20日9点30分至9点50分等时段的视频监控中发现,在多个正常作业时间段,该公司处理场所分拣工作人员多次倚靠在流水设备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制止,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调查,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件处理结果: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新罗分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案
行政执法主体:宁德市邮政管理局。
案件基本情况:2023年3月3日,宁德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胡海鳞、叶苏凤于到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位于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琼堂村亭坪村民族路1-1号的末端网点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未安装烟雾报警器、应急照明装置、视频监控设备的问题。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宁德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福州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宁德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5.3.1 营业场所内部应安装全面覆盖、具有红外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摄像头。5.5.1 营业场所内应安装烟雾报警器。5.6 营业场所应安装自动应急照明设备,配备防毒口罩、长胶手套等安全防护用品。”
原文链接:http://fj.spb.gov.cn/fjsyzglj/c100057/c100058/202307/ce7a6e8078224246abd5c18cea69d6b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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