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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邮政快递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平安寄递专项行动期间典型案例通报

作者:佚名 来源: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3-07-10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服务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安徽,按照国家邮政局、省平安办和安委会工作部署,近期各地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平安寄递专项行动和邮政快递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查处了一批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案由: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

  违法事实: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存在违规收寄不能确定安全性的物品违法行为。

  处罚情况:宣城市邮政管理局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8000元。

  合规提示: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不能确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应当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用户不能出具安全证明的,不予收寄。”

  【案例2】案由: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违法事实:淮南市申华物流有限公司存在处理场所部分灭火器压力不合格,部分电线私搭乱接未穿管保护情况。

  处罚情况:淮南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6000元。

  合规提示: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3】案由: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

  违法事实:蚌埠新韵达速递有限公司部分传送带连接缝隙处及滚轴等传动部件未安装隔离保护设备。

  处罚情况:蚌埠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合规提示: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规定实现企业作业场地内设备设施达标。

  【案例4】案由: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违法事实:芜湖市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快递公司存在网点收寄气体压力罐情况。

  处罚情况:芜湖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合规提示: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5】案由: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行业标准

  违法事实:阜阳市界首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存在处理场所快件出港期间未严格落实过机安检制度。

  处罚情况:阜阳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合规提示:快递服务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快递安全生产操作规范》作业,安全设备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案例6】案由: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

  违法事实:亳州市千州通供应链有限公司协议客户实名信息与实际发件人身份信息不符合,存在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的问题。

  处罚情况:亳州市邮政管理局依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亳州市千州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并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合规提示:寄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要遵守《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实名收寄制度,要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7】案由:未按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违法事实:铜陵市铜陵韵达货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未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2年全年未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处罚情况:铜陵市邮政管理局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款3000元。

  合规提示: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发生重大服务阻断、暂停快递业务经营活动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以加盟方式开展快递业务经营的,被加盟人、加盟人应当分别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案例8】案由: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违法事实:合肥市安徽申通快递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无视管理部门多次提醒督促,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漠,事故隐患突出情况。

  处罚情况:合肥市邮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

  合规提示:快递服务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原文链接:http://ah.spb.gov.cn/ahsyzglj/c100057/c100058/202306/ccfac71b9b4f4a30ba097ad90734cf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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