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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邮政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作者:佚名 来源: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4-09-04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落实国家邮政局《提升邮政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及“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强化以案释法,全面提升全省邮政行政执法质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分公司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2日,一群众通过德阳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某邮政支局未按规定投递其父亲的取款通知单,导致汇款被退回无法领取。德阳市邮政管理局联系投诉人获取了该取款通知单和兑付情况的照片,发现该取款通知单投递延误了1年零3个月,早已过了兑付期限。经德阳市邮政管理局实地调查、收集证据,研判某邮政公司未按规定投递取款通知单的行为,涉嫌违反《邮政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相关规定,决定予以立案调查。

  处理情况:

  经查,2022年7月26日,邮政汇兑取款通知单(编号:221*******)到达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邮政支局,但某邮政支局未按规定投递,直至2023年10月20日收款人亲属询问时才将其交付,致使该笔汇款逾期被退回,以上实事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3.2、6.3.3和7.2.1.2的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第四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严重损害用户利益。2023年11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德阳市邮政管理局对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某分公司处以罚款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圆整),并责令立即采取措施规范末端投递,提升邮政普遍服务质效。

  案件解析:

  该案属于邮政汇兑类违法案件,目前邮政汇兑业务量较少,因此邮政汇兑类案件发生率相对较低,取证难度较大,但邮政汇兑的资金对部分群体的生产生活、情感归属影响深远。本案的办理,在行业内特别是邮政企业中引起了较大的震动和反响,督促邮政企业更加重视邮政汇兑业务,形成了邮政网点每周自查一次汇款通知书投递情况、每月测试一次汇兑业务办理的改进做法。在此基础上,督促邮政企业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服工作,对投递进村、报刊发行、外包管理、普服台席人员缺位等问题自查整改,促进了邮政普遍服务质效明显提升,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片的监管效果。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条第四款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邮政企业应当对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七条 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3.2.邮政企业应将邮件按照规定的投递方式投交给收件人;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6.3.3.按址汇兑的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邮政汇兑全国联网网点,应在收汇3天内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汇兑非全国联网网点,应在收汇10天内将取款通知单投递用户;

  邮政企业应在收款人收到汇款通知之日起60天内,为用户兑付汇款。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T 0129-2016)7.2.1.2按址投递

  下列邮件应按本标准7.2.4的规定实行按址投递:信件;印刷品;包裹;汇款通知等各类通知单。

  二、南充某快递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南充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充某快递有限公司处理场所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执法人员调阅该公司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1月11日,该公司有1名工作人员站在正在运行的传送带上分拣作业。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监控视频资料,填写了现场检查表,该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确认。3月6日,办案人员询问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制作了询问笔录。

  处理结果:

  南充某快递有限公司分拣区作业人员违规踩踏传送带行为,依据《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通过张贴标识、组织员工培训、加强现场管理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并于2024年1月27日提交整改报告,2024年3月21日,南充市邮政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督促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防止发生类似问题。

  案件解析:

  国家邮政局印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通知,解决了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界限模糊的难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安全隐患的相关条款无缝对接,对行业加强安全管理、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执法检查中综合运用国家局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法律要求,依法判定并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可有效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在裁量上,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整改情况等,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相关法律依据: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六条第三项  邮件快件处理场所、营业场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分拣区域工作人员违规下钻、跨越、踩踏传送带,冒险捡拾掉落件、问题件,冒险疏通拥堵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广安某快递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8日广安市邮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安某快递公司进行日常检查,通过该企业实名收寄系统发现2件异常快件,其中快件1收取于2024年3月9日18:04:38,系统显示该快件寄件人实名信息为英子,系统采集身份证件类型为外国公民护照,号码为51*******;快件2收取于2024年3月8日18:11:09,系统显示寄件人实名信息为周女士,系统采集身份证件类型为外国公民护照,号码为2*******。经初步询问,该企业所报送此2件快件的实名收寄信息并不真实、准确、完整。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该企业实名收寄系统进行了导出取证。

  处理情况:

      经查,广安某快递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其行为违反《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 2024年5月23日,根据《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广安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制度,处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并对责任人员秦永红处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案件解析:

  实名收寄是构建寄递渠道安全屏障的法律法规要求,是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邮政、快递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应当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严禁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保障寄递渠道安全和寄递用户信息安全,规范落实邮件、快件实名收寄制度。

  相关法律依据: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寄递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实名收寄信息系统,与国家实名收寄信息监管平台联网,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并确保有关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邮件快件实名收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寄递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及时收集、录入、报送实名收寄信息,或者虚报、瞒报、漏报实名收寄信息。

  四、成都某快递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0日,成都市邮政管理局收到省局转来的《举报书》,举报人反映某快递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并提供了相关快递单号。接举报后,成都局工作人员立即向被举报快递公司的四川区域管理机构核实,案涉快件实际收寄(投递)企业为成都某快递公司,该快件确在未取得用户同意情况下直接将快递投递到小区驿站。

  处理情况:

  经查,成都某快递公司在进行快递服务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5月29日,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成都市邮政管理局采取简易程序,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及处罚款500元(大写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用户投诉快递企业“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数量有所增加。经过前期宣传、培训并要求各寄递企业按照规范投递后,部分寄递企业仍存在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情况。

  此类投诉申诉数量占比较大、涉及基层网点较多,且新修订《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后为规范快递投递服务,对此类投诉经核实后采取简易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迅速将警示震慑作用传达到邮政快递企业,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相关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五、仪陇县某快递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投递快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8日,南充市邮政管理局接到南充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标准服务单,投诉人反映仪陇县某快递公司在投递自己快件时,未经收件人同意就将快件暂放在快递驿站,并做了签收处理。4月2日南充市邮政管理局现场询问了仪陇县某快递公司投递员徐某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3月11日仪陇县某快递公司快递员在第一次投递快件时,未征得收件人同意将快件投递至快递驿站,并作了签收处理。

  处理情况:

       经查,仪陇县某快递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快递服务站投递快件,上述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的规定。 2024年4月2日,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充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依法依规履行投递服务,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该案件线索来源于12435投诉渠道,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实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在裁量上,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南充市邮政管理局综合考量,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把工作重心放在教育和整改上。在行政处罚运用上,南充市邮政管理局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在官网进行公布,并在全市邮政快递行业内进行提醒,为《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画好红线,有力有效提升快递服务质量。

  相关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收件人可以签字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明示方式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同意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六、资阳市某快递公司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8日,用户张先生通过资阳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反映未收到快件的问题,并提供相关快递单号。资阳市邮政管理局联系张先生了解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资阳市某快递公司未经用户张先生同意便于2024年3月1日11:02分对张先生的快件做了签收处理,并将该快件投递至小区门卫处,导致了快件遗失。

  处理情况:

  资阳市某快递公司未经寄件人和收件人同意将快件投递至小区门卫后签收,导致快件遗失,构成了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2024年4月10日,资阳市邮政管理局依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3日内整改,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解析:

  该案件系因涉事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造成快件丢失,申诉人对赔偿结果不满意,要求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顶格处罚为由要求企业满足其赔偿诉求。在该案件办理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最终给予涉事企业警告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用户同意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七、筠连县某快递公司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按规定备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12日,宜宾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许可的工作人员发现筠连县某快递公司许可异常,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在筠连县城市和农村开办快递末端网点超过20日未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备案,执法人员庚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依法固定许可系统备案情况等。

  处理情况:

  经查,筠连县某快递公司开办快递末端网点超过二十日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2024年10月16日,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宜宾市邮政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对未备案网点进行备案,处伍仟元(5000.00元)罚款。

  案件解析:

  该案件线索来源于日常管理工作,强化了许可与执法监管工作的联动,实现了事前、事中监管相贯通,借助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有针对性的发现企业在市场秩序方面的异常情况,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性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性,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震慑。在裁量上,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宜宾市邮政管理局按照过罚相当对该案件予以适当处罚,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效果,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相关法律依据:

  《快递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原文链接:http://sc.spb.gov.cn/scsyzglj/c100057/c100058/202409/705cf95b1a874537885c21f6570721e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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