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的通告
作者:佚名 来源: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4-02-19
2024年1月24日,江西省新余市一临街店铺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保障场所安全经营生产和群众员工顾客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查自改火灾隐患。对本场所开展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自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落实整改资金、确定整改期限、明确责任人员,逐项整改到位,并将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登记造册后报辖区行业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
二、作出消防公示承诺。依法确定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向社会承诺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及时检查整改火灾隐患,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必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火灾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三、明确承包租赁责任。具有承包、租赁或委托关系的场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保养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四、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的铁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障碍物,严禁损坏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和搭建彩钢板建筑,严禁“三合—”“多合一”,严禁在场所内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五、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和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公众员工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或其他有效途径举报投诉。
六、严格场所设置部位。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当中的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的楼层。设置在地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医院的住院部分、养老院当中的生活用房等场所严禁设在地下和半地下。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存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七、严格用火用电用气。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严禁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照明,严禁违规进行电焊、气焊操作,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擅自拉接临时电线。购物、餐饮和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气源和非必要电源。
八、管理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违规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个人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严禁在建筑内或贴临建筑外墙处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地下建筑的冷库违规采用易燃可燃保温材料。
九、做好消防培训演练。组织全体员工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制定或修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开展一次熟悉演练。员工要懂得本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本通告所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旅游场所、儿童福利院等场所。“三合一、多合一”场所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2024年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qh.spb.gov.cn/qhsyzglj/c100057/c100058/202402/1429c124b5ba4b03b85b92d1901dc2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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