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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邮政管理局以案释法典型执法案例(2022年1号)

作者:佚名 来源: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2-08-12

  一、案件名称

  市邮政管理局就A快递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行政处罚案。

  二、基本案情

  2022年3月,市邮政管理局对A快递公司某营业网点监督检查发现,A快递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查实情况,经市邮政管理局负责人批准,进行立案作进一步调查。

  三、调查与处理

  2022年3月,市邮政管理局对A快递公司某营业网点监督检查发现,A快递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市邮政管理局现场查阅相关台账资料,对A快递公司某营业网点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询问,均承认未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以上事实有检查记录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四、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A快递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市邮政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快递企业要强化安全生产保障,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各快递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行业运行安全稳定。

  


原文链接:http://gz.spb.gov.cn/gzsyzglj/c100065/c100066/202207/ebff777de60b41598c1c27947bde45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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