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快递业稳经济政策包(第二版)
作者:佚名 来源: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时间:2022-11-18
1.本政策包实行动态更新,对新出台的稳经济政策适时打包公布;
2.为方便行业企业掌握政策信息,本政策包对现行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的政策进行归类摘录,建议对照相关政策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原文进行阅读理解。
序号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执行期限 | 政策查询 | 实施单位 |
1 | 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暂无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2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暂无 | 12345 | 重庆市税务局 |
3 | 促进就业创业。将实施留工培训补助地区,由失业保险金结余备付24个月放宽到18个月。 | 9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 暂无 | | |
4 | 给予交通物流政策支持。一是在第四季度,将收费公路货车通行费减免10%,同时对收费公路经营主题给予定向金融政策支持,适当降低融资成本。二是第四季度将政府定价货物港务费用标准降低20%。三是用好1000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支持货运企业和司机等纾困。 | 9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 |
5 | 畅通便捷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即采即走即追”制度,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 | 暂无 | 12345、023-89183248 | 市交通局 |
6 | 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企业,按照减免房屋租金的实际金额相应减免房产税。减免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享受上述相应优惠政策。 |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7 |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 至2023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8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9 | 严格落实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车辆免费通行政策等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取消港口建设费。 | 《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调整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渝交发〔2019〕30号)、《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 暂无 | 12345、023-89189713(高速公路)、023-63775170(海事) | 市交通局、重庆海事局 |
10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
11 |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12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 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财政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国家税务总局等4部委《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 至2025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13 | 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 暂无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14 | 2022年,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15 | 2022年,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16 | 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17 |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18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19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20 |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列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列仍为75%的企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列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列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21 |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 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22 | 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 暂无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23 |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 暂无 | | |
24 | 自2021年9月30日开始,指导银行、支付机构落实落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降费政策,全面落地执行涵盖银行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方面措施。 |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 | 票据业务降费措施长期执行,其余降费措施执行期限为3年 | 12363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25 | 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 暂无 | 12345、023-63753397 | 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
26 | 建立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机制,在货运司乘人员“白名单”基础上建立健康码申诉绿色通道。 | 《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实施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120号) | 暂无 | 12345、023-89183248 | 市交通局 |
27 | 提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推动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扩面增效。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2号) | 长期 | 12345、023-67470679 | 市经济信息委、重庆银保监局 |
28 | 实施中小微企业定向授信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最高额度增至300万元。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生产经营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28号) | 暂无 | 12329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29 | 鼓励生产企业和有条件的区县对农村居民购买3.5吨及以下货车、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给予一定补贴。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底,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 |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1号)、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渝发改工业〔2020〕1091号) |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政策执至2022年12月31日,其他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 023-62662701、12366 | 市商务委、重庆市税务局 |
30 | 对组织市外集装箱通过铁水联运、水水中转方式在重庆港中转装卸的物流企业,按20尺箱300元/箱、40尺箱400元/箱奖励。对将市外水水中转、铁水联运、公水联运散杂货物在重庆港改装集装箱的物流企业,按20尺箱300元/箱、40尺箱400元/箱奖励。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 至2023年12月31日 | 12345、023-63151965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31 | 对年度累计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超过200单的物流企业,根据开单量和货值,按不超过500元/单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上限50万元;对企业利用多式联运提单融资的贷款利息,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30%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上限20万元。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 至2023年12月31日 | 12345、023-63151319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32 | 对自建仓储设施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且年进出口额达50亿元的企业,按仓储设施建设总投资1%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上限500万元;对租用标准化仓库设立国际物流分拨中心的企业,根据租用面积和年进出口额,按每平方米每月5—10元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 至2023年12月31日 | 12345、023-63151953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33 | 对市级物流重点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至2023年底。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 至2023年12月31日 | 12345、023-63151937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34 | 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 至2023年12月31日 | 12345、023-63151937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35 | 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渝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50强、重庆物流50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5万—1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级物流企业的,按50万元/户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 至2023年12月31日 | 12345、023-63151937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36 | 对企业出现失信行为并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市级层面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复审,尽快重塑企业信用。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23号) | 市信用中心 | 12345、023-88660866 | 市信用中心 |
37 | 深入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对快递企业在乡镇、村设立网点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 《重庆市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2〕72号) | 长期 | 12345、023-62662970 023-86799365023-89133113 | 市邮政管理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 |
38 | 加大再担保分险支持力度,对2022年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市级财政对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45、023-67575209 | 市财政局 |
39 | 构建“中央—市级—区县”三级联动的风险分担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融资再担保业务,市级财政按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其中,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市级再担保代偿责任的40%给予风险补偿;对暂未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按代偿责任的65%给予风险补偿。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21〕3号) | 暂无 | 12345、023-67575209 | 市财政局 |
40 | 实施低费率应急转贷周转金帮扶政策,为符合条件、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最高额度8000万元、日费率0.1‰、最长15个工作日的应急周转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免收应急转贷周转金使用费。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4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重庆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0〕7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周转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渝财金〔2021〕28号) | 长期 | 12345、023-67470679 | 市经济信息委 |
41 | 加大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对2022年未达新增就业岗位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但当年实现稳定就业岗位95%以上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的阶段性贴息支持。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重庆市财政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渝财金〔2022〕32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45、023-67575209 | 市财政局 |
42 | 降低融资担保综合成本,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担保费,对2022年新发生的政策性农担业务、小微担保业务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平均不超过0.8%。鼓励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发展前提下,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将小微企业担保费率逐步下降至1%。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对符合条件的前述融资担保业务,按规定纳入再担保业务分险范畴。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渝财金〔2022〕20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45、023-67575209 |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各区县政府 |
43 | 对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 长期 | 12333 | 市人力社保局 |
44 | 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150BP以下部分利息由个人和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3%—4%贴息。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0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的通知》(渝人社〔2021〕236号) | 长期 | 12345、023-67575209 |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
45 |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 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4号) | 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 12333 | 市人力社保局 |
46 | 对不减员或减员率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返还标准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中小微企业为该企业及其职工2021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 | 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33 | 市人力社保局 |
47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 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 至2023年4月30日 | 12333 | 市人力社保局 |
48 | 对吸纳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 市人力社保局等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 长期 | 12333 | 市人力社保局 |
49 | 在原来针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扩大至以下范围:农副食品加工业,……以及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 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参照执行的社会组织,其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费缓缴暂实施至2022年8月31日 | 12333 | 市人力社保局 |
50 |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助,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2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33 | 市人力社保局 |
51 |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渝建住保〔2022〕46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29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52 | 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将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最低不低于1%,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企业暂缓缴存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在同一期间内,不得同时办理降低缴存比例和暂缓缴存。 |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渝公积金委发〔2022〕3号) | 长期 | 12329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53 | 支持7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司机之家”运营企业、道路货物运输个体工商户和挂靠普通货运车辆车主)、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发放优惠利率贷款。人民银行按照贷款本金等额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资金,期限为1年、可展期1次,利率为1.75%。 | 文件不公开,可电话咨询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3 | 人行重庆营管部、市交通局、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54 | 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6 | 重庆市税务局 |
55 | 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 至2023年12月31日 | 12345、023-67575260 |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 |
56 | 金融机构要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的餐饮、零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2022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倾斜,并适当放宽延期期限。办理延期时不得“一刀切”地强制要求增加增信分险措施。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3、023-61859663 | 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
57 | 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63 | 人行重庆营管部 |
58 |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 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金融支持稳住经济大盘若干措施〉的通知》(渝银发〔2022〕51号) | 长期 | 12363、023-61859956 | 重庆银保监局、人行重庆营管部 |
59 | 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渝市监发〔2022〕60号) | 长期 | 12345、023-67236219 | 市市场监管局 |
60 | 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对承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如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对该地区所在区县内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该政策执行至2022年底。 | 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市国资委《关于做好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渝国资〔2022〕58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金减免事宜的通知》(渝财资产〔2022〕7号) | 至2022年12月31日 | 12345、023-67678055、023-67575139 |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
61 |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 至2023年12月31日 | 12345、023-67575492 | 市发展改革委 |
62 | 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 长期 | 12345、023-67575492 | 市发展改革委 |
63 | 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 长期 | 12345、023-67575492 |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
64 | 对经市政府认定的市级物流重点项目生产性用房(厂房和仓储),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重庆市口岸物流支撑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若干政策措施》(渝口岸物流发〔2022〕14号) | 长期 | 12345 | 市政府口岸物流办 |
65 | 放宽皮卡车通行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渝籍号牌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进入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城区限制,不需进行网上备案即可通行,优化皮卡车使用环境。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 暂无 | http://gaj.cq.gov.cn/zwgk/zcwj/xfgfxwj/202206/t20220620_10831568.html | 市公安局 |
66 | 放宽新能源货车通行限制。将新能源号牌货车不受货车限行、中心城区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的车型,由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放宽至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中型封闭式及厢式货车,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市场。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 暂无 | http://gaj.cq.gov.cn/zwgk/zcwj/xfgfxwj/202206/t20220620_10831568.html | 市公安局 |
67 | 放宽轻型货车通行证办理。新增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不再以报废更新的方式办理中心城区通行证,可直接申办。对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申办临时通行证。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 暂无 | http://gaj.cq.gov.cn/zwgk/zcwj/xfgfxwj/202206/t20220620_10831568.html | 市公安局 |
68 | 便利冷链物流车辆通行证办理。对纳入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车辆,“零门槛”申领货车通行证,并采取精简办理流程资料和实行全程网办的方式,方便申领办证。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 暂无 | http://gaj.cq.gov.cn/zwgk/zcwj/xfgfxwj/202206/t20220620_10831568.html | 市公安局 |
69 | 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对我市重点复工达产“白名单”企业和闭环生产企业,通过优化企业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加强交通秩序维护、保障进出通道畅通等措施,保障企业车辆安全顺畅通行;对企业人员返岗、日常通勤等集中出行、闭环运输的中型以上客车,取消中心城区桥隧错峰通行管理限制,保障员工正常返岗通勤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 暂无 | http://gaj.cq.gov.cn/zwgk/zcwj/xfgfxwj/202206/t20220620_10831568.html | 市公安局 |
原文链接:http://cq.spb.gov.cn/cqsyzglj/c100065/c100066/202211/032fcae692c64d5aa72c8a8daacb59a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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